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次数:352

2020326日,根据《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经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审核认定,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该资格的取得可使企业、个人向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慈善法规定】

20169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个人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详情可致电12366或向当地相应税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