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次数:77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会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上海师范大学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上海师范大学档案馆报送目录数据;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热情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四条档案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档案工作,并配备固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并将其列入岗位职责范围。

第五条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为: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履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有关的档案业务学习培训。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基金会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齐全、及时准确,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迟交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四)对于涉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条基金会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第七条基金会登记档案有专门的地点存放,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九条 基金会可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

第十条 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利用基金会的开放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开放的本基金会档案,查阅利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基金会人员因公查阅本基金会归档档案,需经过档案管理人员说明事由,方可查阅。若需借用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单,并签字。借用完毕及时归还。

(二)非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有需要利用档案,须经相关单位批准并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档案材料一般只提供复印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备案。档案利用人应按时归还,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遗失、污损、涂改、分拆和转借,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上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借阅人员要严格按照档案工作流程中有关“借阅”的要求进行借阅。

第四章其 他

第十二条 基金会如撤销、解散后,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上海师范大学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基金会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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