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基金会高效管理的需要,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理事会、理事长向秘书长或基金会相关人员的授权。
第三条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权限时,应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授权应当遵循书面、审慎、适当和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
第五条 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等。
(一)人事授权包括人事任免、人事考核、人员福利、人力建设等。
(二)财务授权包括财务日常报销及账务处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各部门预算计划的审核与监督执行以及基金会资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
(三)业务授权包括运营决策和方案的制定,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法律事务协调以及对外合同的谈判、审核及签订,公文撰写管理及重要通知、公文的督办工作,对于团体、单位及个人捐赠鸣谢的表彰和奖励的确定和审批等。
第三章 授权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根据具体授权事项,向被授权人签发《基金会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明确被授权人、授权内容等。
第七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理事长可向秘书长或基金会相关人员签发授权:
(一)大型的、重要的会务事项;
(二)对外的业务工作、合同或协议签订等涉及法律的事宜;
(三)代表基金会出席的重要场合或工作;
(四)突发紧急事故,需要进行临时性的、紧急性的授权。
(五)其它需要基本协助的情况。
第四章 授权的更换、终止和监督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更换授权:
(一)被授权人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重大更换;
(二)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被授权人离职或休假;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况。
第九条授权更换时,需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原授权终止,或重新签发更换后授权书。新签发授权书作为原授权书的附属文件,享有和原授权书同等效力。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终止授权:
(一)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事宜完成;
(二)被授权人职务被撤销、离职或长期休假;
(三)授权被撤销、更换或因故取消;
(四)其它突发性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对被授权人完成授权工作的情况进行一定的检查和监督。被授权人有义务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汇报被授权事宜的实际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基金会理事长在检查中发现被授权人有不当或越权行为的,应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