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次数:785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为了便于查阅,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的所属时期,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等。

三、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以后,应将旧账归入会计档案。注明单位名称,所属时期,并且加盖公章。

四、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建立会计档案清册。

五、查阅会计档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须财务人员帮助查阅,以便凭证及时归位,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审计部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来审计)查阅账务,须凭《审计通知书》就其列明的审计范围执行查阅。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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