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基金会财务部通过财务系统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条 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所需的捐赠款项,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核相关票据信息,再将捐赠款项划转至受赠方,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序列支出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监督: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移交至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学校入账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官网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修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