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会管理人员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证对外公开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内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一)基金会运营的基本情况;
(二)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四)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九条 财务部人员通过人工分析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购机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报表所属年度。
第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发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