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关联交易 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五)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四)接收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500万元及以上的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八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修定之日起生效。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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