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关联交易 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五)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四)接收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500万元及以上的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八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修定之日起生效。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