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及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及无形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令第68号,沪财教[2010]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固定及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由财务部门担任,其职责制定固定及无形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审批固定及无形资产的处置及调配。

第二章  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的概念:指本基金会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商标权;

(二)校誉、商誉(包括:校名、校徽、学校标志;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等);

(三)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翻译作品、美术作品、音像制品、教材、规范汇编、软件、草图、手稿等)及其邻接权;

(四)土地使用权;

(五)购买、使用和外部接受捐赠获得的无形资产;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基金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一)该无形资产很可能为基金会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基金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入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不含)或以一笔款项批量购置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不含)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应用软件,可以不纳入无形资产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基金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但按照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基金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基金会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基金会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二条 无偿调入基金会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指基金会为活动开展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

(二)办公用品类: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硬盘、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三)图书

(四)家具

(五)文物及陈列品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成本按如下规定计量: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价值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名义金额(一般以1元)确认。

第六章 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入账的方法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所取得的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赠予上海师范大学确认与入账,由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所取得的房屋及构筑物由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基建处、资产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所取得的除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由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定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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