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人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动本捐赠项目和不动本捐赠项目。

一、动本捐赠项目:凡可动用项目本金的定期或不定期捐赠项目属于动本捐赠项目。

二、不动本捐赠项目:凡不动用项目本金而只动用捐赠项目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捐赠项目属于不动本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部协助捐赠人、受助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项目部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基金会项目部协助受助人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基金会项目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受助人负责制定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表》。

三、捐赠协议签订以后,基金会项目部配合受助人项目联系人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所)提交的《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附《资金使用预算表》),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项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由基金会财务部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日常报销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一、由基金会独立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一)由基金会直接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二)执行单位在基金会及上海师范大学以外的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书的约定,由基金会财务部划转至对应执行单位的财务账户进行使用。在基金会财务部的监管下,由执行单位的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项目使用资料。

二、基金会资助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可划转至学校财务处进行使用。

第十条 各捐赠资金受益单位相关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各部门及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承担监督责任;基金会对各项经济业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目费用应遵照各项目的捐赠协议执行,不得开支与捐赠协议约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由财务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报销。如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借款要及时催还,无故不及时报销的不得再借款。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为各捐赠资金受益单位安排备用金,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备用金的,应由财务部门从严核定备用金数额,且年底必须如数归还。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预算

重大项目需有财务预算,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要修改财务预算,需提前通知基金会财务部和项目管理部,并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经办人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时,应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根据审批流程到基金会财务处办理审核及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的财务监督和阶段检查

重大项目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由基金会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项目有违反预算执行等现象,或一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与协议有冲突,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运行费的确定与管理

项目运行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项目运行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项目运行费的支出管理

项目运行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厉行节约。所发生的费用应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要求所报销票据合法、合理、齐全。

第十九条 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基金会的项目资金,可以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捐赠额度的0%一10%。

第五章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经基金会支出的公益项目,审批权限如下: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20万元-100万元(含)由秘书长预审、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签后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对于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基金会秘书处、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包括收入、支出、结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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