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立足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外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的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要求
第四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为“学院(系)、中心”的接待活动,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捐赠项目执行单位为“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学校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的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基金会的接待活动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应根据“节约、简朴”的接待要求,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报销。住宿用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宾馆,若学校宾馆客房无法满足接待需要的,应就近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餐饮。接待对象一般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四)其他。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日常工作分管的副理事长批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财务报销
第八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来宾人数、来访时间、来访事由、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并由理事长或分管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
第十一条捐赠协议中,明确可列支接待费的项目方可列支,但不得超过捐赠总额的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赁、医疗费用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清单(试行)
接待单位 | 接待时间 | ||||||||
接待事由 | |||||||||
来访单位 | 来访人数 | ||||||||
主要来访 人员信息 | 姓 名 | 职 务 | |||||||
接待费用 | 工作餐 | 陪餐人数 | 接待地点 | ||||||
用餐费用 | |||||||||
公务宴请 | |||||||||
车辆 | |||||||||
其他 | |||||||||
合 计 | |||||||||
接待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
备注:1.该接待清单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招待费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