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01 浏览次数:10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并由秘书处具体落实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基金会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当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八条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需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四条接受的实物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必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七条业务活动支出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会基金余额的6%

定向捐助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审批后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八条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当年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劳务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在基金会取得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条基金的运作和使用,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依照《上海师范大学报销和借款规定》,基金会用款单项支出20万元(含)之内由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项支出在20万元-100万元(含)由秘书长预审、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及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二)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对于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审批使用基金额度单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及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须由专人保管,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印章;开具银行票据应以财务负责人审批内容为依据,开具捐赠票据应以捐赠款到账内容为依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

1.银行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不准将银行票据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2.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

3.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管理

1.基金会的一切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2. 捐赠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集中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3.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4. 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6.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7.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8.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印章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授权专人保管,法人章由理事长授权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第六章资金运作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合法、高效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资金增值部分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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