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13-01-03 浏览次数:604

为了合法、有效、安全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

(一)基金会法人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基金会颁发的、确认其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基金会法人证书正、副本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保管。

(三)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四)对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法人证书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五)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进行年检。

二、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

(一)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保管。

(三)对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四)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