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者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者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者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按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由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指派人员出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为主任、副主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审定资助对象;

(三)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订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报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

(二)向理事会报告专项基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基金的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专项基金信息披露,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专项基金如发生下列情况,应予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设定工作任务;

(二)协议期限不再延展;

(三)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

(四)违背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秘书处会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清算,其清算结果应向捐赠者、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者意愿形成决议,报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5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理事会通过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